买保险的第二天撞人,索赔保险却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这么判_头号大赢家| 理财大赛第二季,交通,人生第一份工作

给车辆购买保险,几乎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你知道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吗?不是通常认为的签字生效。我们在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一般都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和结束时间。

也就是说,缴纳保费后不是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特别是缴纳保费后,一般到次日保险责任期间这一段时间,保险责任处于“空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买保险的第二天撞人,索赔保险却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这么判

案情简介

吴先生的小型客车于2018年1月25日已经处于脱保状态。2018年12月27日,保险业务员小班通过微信告知吴先生小型客车的投保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止,并提醒车子脱保期间不要开。经吴先生同意后,保险业务员小班为吴先生先行垫付保险费,生成保单,为吴先生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吴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主要载明:“收费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6分,生成保单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9分,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0分止。”保险业务员小班于2018年12月28日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单交给吴先生妻子,吴先生于2018年12月29日9时5分通过微信转账保险费给保险业务员小班。

买保险的第二天撞人,索赔保险却被告知合同未生效!法院这么判

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10分,吴先生驾车与黄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吴先生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打电话报险,但保险公司的说法让他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保单上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8年12月29日0时0分起。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不在保险期限内。

黄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未得到赔偿,遂将吴先生、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审理概况

吴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保险业务员小班已为其向保险公司垫付了钱,意味着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责任。

上林县法院经过庭审质证,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保险期间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事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

该案中,保险业务人员小班通过微信,于生成保单前就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与吴先生达成合意。之后保险业务人员代吴先生缴纳保险费,为吴先生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即时生成保单,并提供有业务员与吴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也与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的事实相吻合。

因此,吴先生与保险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已就保险期间进行协商,并加以明确,不属于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也不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故吴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并约定了保险期限,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成立。被告吴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点虽在保险公司收费、出单之后,但在该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因此,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由投保人吴先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买完保险后就生效是一般大众的普通认知,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个具体明确的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责任期间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既不是免责条款更不是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的结果,现有法律法规也未强制要求保险单实行即时生效,该条款合法有效。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以符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为前提。在新车初保与车辆续保均可能使车辆存在脱保状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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