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滥用远光灯应成交通执法标配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说明,包括强化了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处罚,第三次起处1000元罚款。(羊城晚报)

所谓违规使用远光灯,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在不该使用远光灯的情况下滥用远光灯。有过开车经历的人都知道,这完全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而且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有人在不该开远光灯的地方开了远光灯,对前车后车尤其是对向开来的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对于前车来说,车辆后视镜会被照得光亮一片,驾驶员几乎无法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车辆,而对于后车来说,也会因为其他车辆后视镜反射的远光灯强光而影响自己的视线,妨碍安全驾驶。当然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对向车辆,一旦自己的对向有人打开远光灯,车辆驾驶员眼前就会是一片白光,几乎完全看不清车辆前面的道路情况。这种状况下,和闭着眼睛开车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危险可想而知。所以任何一个开车的人,都会对突然而至的远光灯深恶痛绝。

过去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条件落后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滥用远光灯的现象多少有些鞭长莫及,但是随着交警部门执法力量的加强,尤其是执法条件的极大改善,比如高清摄像头等新科技手段的使用,完全可以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现象抓现行。在执法条件日益成熟、科技执法作用日益得到凸显的当下,鉴于机动车驾驶人违规滥用远光灯所造成危害太多太大,重罚违规使用远光灯,应该成为全国各地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标配”。(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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