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广告也要有底线!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_卡通,重庆,保时捷,市场营销

打广告也要有底线!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重庆保时捷女司机打人事件持续发酵,“一扇成名”的她可能做梦也想不到,自己躲在家里肠子都悔青了的时候,还有商家公开拿她的形象做广告宣传……

打广告也要有底线!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8月7日,有网友爆料,重庆一商家打出“雷人”广告牌,用保时捷女司机的卡通形象作“代言人”。从图中可以看到,该卡通形象头戴遮阳帽,身穿细吊带,墨镜悬鼻梁,右手拿着手机且食指指向前方的动作,与保时捷女司机事发当日的形象和气势十分神似。另外,广告牌的广告语还配有重庆话“我儿豁”(重庆方言,大意为骗你是儿子,我不骗你),也颇有保时捷女司机的“风范”。

打广告也要有底线!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广告牌一出,迅速引发关注。7日下午,该商家回应已于上午撤下牌子,但未解释为何以此形象宣传。据了解,该商家为重庆一家美容院,宣传产品为皮肤检测仪。

该事件惹得网友评论炸了锅。有网友认为,商家用保时捷女司机“深入人心”的形象做宣传,是典型的蹭热度行为;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没标注人名的卡通形象难以认定是保时捷女司机,她可以是张三、李四或者任何人。还有网友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女司机的肖像权;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卡通人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产物,卡通形象并不在肖像之列。

就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通常在我们的认知中,与人物肖像有关的照片、画像等,如果未经本人同意进行商业用途,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对于卡通形象是否在肖像之列,主要看该卡通形象,是否会让公众联想或判断为某个特定的人。以2011年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为例,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

结合此次事例来看,该卡通形象的衣着、相貌及动作特征,与公众印象中的保时捷女司机相符,且目前保时捷女司机事件已成为舆论的关注焦点,公众看到该卡通形象时很容易将此认定为特定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该卡通形象做商业广告用于宣传营利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当事人可以主张美容院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商家在使用保时捷女司机肖像的过程中,还对图片进行歪曲、丑化等,导致保时捷女司机的名誉受损,商家还会构成名誉侵权。虽然保时捷女司机此前有行为不当的地方,但是她本人的合法的权利也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互联网时代,借热点营销已经成为商家宣传推广的“新姿势”。但是如果不加分辨的“蹭热点”,效果未必就好。以“王宝强离婚”“优衣库不雅视频”等热点事件的营销案例为例,商家的销量不仅没上去,反而还引来了消费者的反感和争议。

对此,

法报君想说,

商家紧随大众关注

营造销售商机无可厚非,

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前提必须是,

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能肆意消费别人的痛点,

更不能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

不然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罗聪冉

编辑:渠洋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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