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路上出故障修理过程中,轮胎炸伤修理工,算交通事故吗?_货车,交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刑法,技术

如果多研究一下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我们可能会发现,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很多大家想不到的奇事怪事。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大家见不到的。今天,跟大家一起探讨学习的这起事故,就属于一起非典型性的爆胎伤人交通事故。

货车路上出故障修理过程中,轮胎炸伤修理工,算交通事故吗?

(一)事故简要概况。

2013年12月30日17时30分,谭XX驾驶苏GXXXXX号重型货车沿杨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大桥东侧3公里处时,发现货车右边第四轴内侧轮胎钢圈存在故障,便打电话联系陈XX(在灌云县杨集镇常年从事轮胎销售及修理业务)更换钢圈。陈XX在拆卸货车右边第四轴外侧轮胎后,该轴内侧轮胎发生爆炸,将陈XX炸伤。事故发生后,陈XX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谭XX、陈XX均无责任。苏GXXXXX号重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谭XX是常XX雇佣的驾驶员。

诉讼期间,谭XX未到庭答辩。

常XX辩称,事故是陈XX的过错造成的,己方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谭XX与陈XX因车辆修理发生承揽关系,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认定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敢只应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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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修理交通工具而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属于非典型性交通事故。交通意外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的一种类型,应按交通事故纠纷去处理。

本案中,陈XX在无相应修理资质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下对苏GXXXXX号重型货车进行修理;谭XX未对苏GXXXXX号重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苏GXXXXX号重型货车驶入道路,并在发现苏GXXXXX号重型货车存在安全问题时,将车辆交给没有相应修理资质的陈XX修理。双方都有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因苏GXXXXX号重型货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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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杨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

(二)该案的启示。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对交通事故有一个专门定义,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说明,某一事件成为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点:即①车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可以,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②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③因过错或者意外(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用机动车去撞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虽然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但依然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④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是结果要件,同时具备或者有其一即可)的事件。交通意外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系因意外因素导致,交警一般会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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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停放车辆,也属于车辆通行中的一种状态,且在该案中,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是因为故障原因,现场修理是通行中的临时性障碍排除,不是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故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等。

二是,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件。要构成意外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不可预见;②损害的发生必须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③必须是偶然发生。如突发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如果人能够预见,则不构成意外事件。

三是,意外事故的发生原因有两种[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⑴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⑵当事人不能预见(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对于车辆机件失灵事故,①车辆带病行驶或者驾驶人错误操作引起(不属于意外),如果车辆在行驶中因爆胎而发生事故,一般都会认定为交通事故。②车辆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属于意外),如果车辆在行驶中,突然因为刹车失灵、传动轴断裂等发生事故的,一般都会认定为交通事故。像这种,车辆在道路上,停止时的修理过程中,发生的爆胎事故,非常罕见,故而在定性中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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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刑事卷·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考虑到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也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来源于最高法研究室编著的《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五是,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意外事件不能免责。对于意外交通事故,法官在审理时,多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来源于: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证据运用案例与实务》孔红波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民法通则(现为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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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过错程度等来综合考虑。在交通事故中,某些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无法认定或者行为人没有过错,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又无法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受害人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故而,在事故事实或原因查不清的情况下,也多用公平原则解决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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