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_法律,交通,责任保险,货车,人生第一份工作

大家好,我是权哥,今天我们学习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条例》第 3 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即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均需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区别于商业保险公司,贯彻《道交法》76 条“无责赔付”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区分机动车方是否有责、主观是否过错,在满足交通事故其他侵权构成要件时,保险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险,即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承保的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本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精神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道交法》第 76 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均需承担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交强险条例》第 23 条规定由国务院三部门来确定全国统一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并细分为两大块三小项,即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再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关于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每年) 调整前保费

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RMB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RMB

①至于保险人无责的赔偿如何理解,社会各界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释: 第一,这里规定的是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不考虑此处被保险人主观过错,保险人均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这里规定的是被保险人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保险人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进行相应的赔付。

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主体均是加害人,即加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需要考虑主观的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缺乏控制力,其主观状态与交通事故并无实质关系。保险人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其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因而交通事故中无需考虑保险公司的过错与否。因此,笔者认为《道交法》76 条第一款不是保险人的无过错原则。此外,《道交法》第 76 条第一款仅仅规定了保险人责任限额内的责任,第二款、第三款才涉及被保险人的过错与否,从逻辑上来说第一款并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

实际上,这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责赔付”,即只要交通事故发生,无论保险人是否有责,也不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承保交强的保险人都应依照相关法律承担责任。我国《交强险条例》第 1 条明确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确立保障受害人的政策目标,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受到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迫切的需要大量金钱来治愈受伤的身体、弥补财产损失,以尽快的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然而,受害人无论是诉诸法律还是私下解决,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羸弱受害人经不起等待,更关键的是很少有加害人有雄厚经济实力来实现自我救助。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这一社会问题更多的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以法律的形式来解决。故立法者通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来尽可能地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虽然交强险由加害人强制缴纳,并在出险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加害人的责任,就其立法目的而言,仍以保护受害人得到快速救助为首位,其他诸如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道路通行等都居于次要位置。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演进3.1.1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诞生21世纪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经济进入了急速增长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大幅提高。机动车逐渐由少数人使用的奢侈品向平民化变迁,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据国家统计数字2001年到2006年个人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20%的比例逐年增长(见表3.1),在2006年个人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000万辆。伴随着机动车的普及,个人保有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数也逐年增长。在如何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的社会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我国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建立了我国自己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虽然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必须投保商业三责险才可以上路行驶,但实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的界定是商业保险,即自愿保险。因为地方性规章制度属于下位法,不能违法上位法的效力,所以政府的对其规定不能进行强制推行,致使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一致不高,到2005年为止投保率只有36%。为了解决无法提高机动车责任保险投保率的困境,由国家出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相关规定首次提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4年5月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提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简称:道交救助基金会)。之后,国务院在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条例》中,区别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对交强险制度进行了定义。交强险出台之后,商业三责险退居二线,成为了交强险的补充和延伸。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商业三责险,交强险是由国家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国家法定保险,代表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人民收入快速增长,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家庭轿车已经逐渐从富裕家庭的奢侈品演变为普通城市家庭的必备品。随着我国个人机动车数量的增长,我国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与救助,同时提高机动车所有者对机动车投保的责任意识,交强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推广实施,我国机动车所有者的保险意识逐渐提高。交强险实施初期时机动车投保率只有38.7%,而如今上路行驶的汽车投保率已高于95%,毋庸置疑,交强险在提高车险投保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交强险是开车上道的前提。每个车主都要按时投保,每年定期续保。最好是连续3年不出险,就可以665元一年。希望大家都能享受优惠。

今天的课程到这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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