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_交通,刑法,民法,法律,头号大赢家| 理财大赛第二季

以前总有这样的认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只能是持有过失的心态,而不能是故意;行为人即便是故意,那也是故意的实施如闯红灯、逆行或饮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而不是故意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特别是在机动车故意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事故中,往往伴随着的是非死即伤的严重刑事犯罪后果,继而认为,在道路上故意制造出来的事故,涉嫌故意类犯罪,不应该属于交通事故,故而也不应该由交警来管辖处理。

这种理解,并不是随意的,它来源于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现在明确地告诉朋友们,这个概念已经过时!

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正文之前,郑重声明:该文是木林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理解方面写的系列文章之一,有些观点并不一定准确、正确或者成熟,仅用于探讨交流,请勿引作它用。

随着学习的深入,会逐渐的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故意引发的事故中,有一部分依然能够算得上是交通事故!

最常见的,就是那些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故意碰撞了机动车路上的碰瓷,还有为了骗保而故意发生的机动车单方事故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事故。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规定,并没有将事故发生的原因限定为过失[观点②]。

说到碰瓷,已经从之前低级的“敲诈讹人”型,已经升级转化为利用对方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来制造事故,或者是事故事实处于真假不明无法查实的状态,继而利用对方怕麻烦的心理通过协商获得利益,或者是利用法条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

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现实中,我们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惑,为什么大家总是在讲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碰瓷机动车,机动车碰瓷机动车,而很少讲机动车碰瓷非机动车、行人?

原因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由于其具有现实危险性,在以人身侵权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赔偿中,被法律,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强制的赋予了更多、更大的赔偿和证明责任,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及车辆的损失能不能获得赔偿还不一定,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伤害后果却是不可控的,甚至于会随时构成犯罪,更多的是以故意犯罪或其他治安案件程序处理,再加上时间和精力成本,往往是赔本的。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的发生原因包括“过错”和“意外”两种情况。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观点①]。意外,主要是指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或当事人不能预见(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观点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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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律已经对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第60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于故意事故中的碰瓷、保险诈骗、故意伤害等,在没有构成犯罪的的情况下,对其民事责任完全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正当防卫与职务授权行为而故意造成的事故,如,开车人在路上遇到抢劫,正当防卫冲撞抢劫人造成其受伤或死亡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公安人员开车追缉逃犯或者现行犯,用车拦截或故意冲撞逃犯所驾车辆,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观点③]。

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说到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外在表象一般情况下都很容易把握,但就是这个故意,确实不好把握,特别是在有交管部门这个公权力介入时,这个故意,就不能只是用平常的感觉和推测,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证明是故意,或者只是无法排除有故意嫌疑的,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必须查找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否则依然不能算是故意,不能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官却有着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惯例、无惯例依公平原理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肯定会给出一种折中的裁判结果。

在一起看似交通事故的事件中,中间可能会出现很多法条或想象竞合的情形,对于交通民警来讲,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事故背后的真相可能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交通事故的范畴,如涉嫌骗保、敲诈、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或治安案件时,比如,经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当事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观点④]。

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这里的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也指,即便民警调查认定行为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也不能因为向相关部门的移交而停止对属于交通事故案件部分的办理,如果相关部门需要,依然要从事故认定的角度,对案件中交通事故部分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结论[观点②]。

所以说,如果有人说到是因为对方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时,大家不要惊讶,不要推辞,依然要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区分当事人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只是对于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但不影响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

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相关观点来源于:

观点①:刘玉增教授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道路交通事故》

观点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

观点③: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杨润凯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观点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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