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时,交管部门以有未处理违法行为拒发合格标志合法吗_交通,技术

机动车根据使用年限情况需要进行检验,当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予处理时,交通管理部门会拒发检验合格标志,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据此,交通违法行为的被处罚的对象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所有人。在当事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对该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为由,拒绝进行检验或者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其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针对此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机动车年检时,交管部门以有未处理违法行为拒发合格标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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