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用补偿应该从哪天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

陕西省某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在经销商处做首保的时候发现发动机有渗油故障,维修的话需要更换部分零件,消费者与工作人员协商后就将车辆放在经销商处进行了维修,因为零件订购的问题使车辆经过7天才维修好。消费者在车辆维修的过程中自己都是打车上下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于是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要求经销商提供7天的交通费用补偿。经销商表示可以给予交通费用补偿,但是根据对《汽车三包规定》的理解,只能给予消费者两天的交通费用补偿。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时间共7日,交通费用补偿应当是从车辆维修的第6日开始计算,也就是经销商需要提供2日的补偿费用。如果消费者需要代步车的话,也可和经销商沟通,要求经销商提供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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