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2019专业版

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2019专业版

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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