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为何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大多“三不一没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肇事司机采取“三不一没有”的事故处理态度。所为的“三不一没有”是指:不探望、不过问、不调解;一没有是指没有钱。往往这样的态度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什么?本文从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角度分析其根本原因。

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为何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大多“三不一没有”

一、事故尚未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尚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事故责任尚未有定论。如肇事司机先行垫付了伤者费用,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后被认定无责或者是负部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伤者到法院起诉赔偿事宜,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由伤者直接退还肇事先行垫付的费用,而是认定应由肇事司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

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为何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大多“三不一没有”

二、紧接上一点原因,车辆基本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强制购买交强险(12.2万元赔偿限额)且会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保额都在100万元以上)。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伤者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而如果肇事司机进行事先垫付费用,该笔费用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给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重点来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很多免赔、拒赔的条款,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是会被扣除相应比例(通常为10%-20%的费用),特别是产生大额医疗费的情况,该笔费用的数目也是不小的。

三、“肇事司机”并非都是车主、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现实中很多肇事司机并非车主、车辆的被保险人。这种情况下肇事司机如果垫付费用给伤者,那么其到时候想要把垫付出去的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还必须要找车主、被保险人配合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才能完成。而其中的错综复杂的利益、人情、时间成本导致理赔会被一拖再拖。 综上就是为什么肇事司机事故后会出现“三不一没有”态度。

四、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酒驾醉驾、逃逸、超载等行为),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不会判决肇事方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甚至于诉讼费肇事方都不需要承担。这样司法判决结果对购买了保险的车辆驾驶司机且不存在免赔、拒赔情形的肇事司机来说完全没有任何赔偿压力和司法压力。这样的司法惯例往往给社会带来不好的行为引导:买了保险输了官司连诉讼费都不需要承担,保险公司都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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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小王评事的王律师认为:首先:解决这样的问题根本上还是要从规范和完善保险理赔制度着手解决。其次,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应该给肇事司机一些司法赔偿的压力,提高交通事故的司法成本,这样有利于引导机动车司机文明驾驶,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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