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反垄断处罚”只是开始

1.6亿“反垄断处罚”只是开始

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28亿元,理由是他们实施“纵向垄断”。

对市场垄断,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当市场中有垄断者时,就意味着消费者承担垄断溢价。垄断溢价包括有质量低端、服务恶劣、价格虚高等等。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竞争被消灭,创新也就没有,长期以往,消费体验就是一个字,差。

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的处罚,就是长安福特存在市场垄断行为的应得结果。

只是按照“纵向垄断”的解释,稍微有点不明白。比如,总局认为,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具体来说,长安福特问题在于“纵向垄断”。这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也就是汽车厂商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问题是,这样的“垄断行为”并非只有长安福特一家企业存在。按照媒体的报道,其实类似的事情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只要稍微了解汽车经销商的朋友都知道。几乎每个汽车厂商都会强行限制一个最低价格给自己的经销商。一方面这样可以禁止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二来这样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可以更好的控制自己的车型在终端市场的售价,从而把利润最大化。

限定最低价格,或者说强调商品的“出厂价”这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在汽车、日化、烟酒、服装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生产商对下游销售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最为有名的就是茅台酒业了,想当初袁仁国明确要求各地的经销商,不能低于某一价格,完全就是赤裸裸的强制性实施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行为了。不管是以出厂价或者最低价格的名义,如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说明,似乎都涉嫌垄断了。如此以来,是该全部处罚呢?还是认可这是市场的一种普遍的营销现象呢?

从专业解释来看,“垄断”一词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就说,不仅有纵向垄断的存在,也有横向垄断的存在。比如说,进入六月份以来,共享单车涨价已经成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尤其是涨价很有特点。

目前公开的共享单车涨价之后的计费标准几乎完全趋同了。哈罗单车是起步15分钟1元,然后1小时4元。摩拜和小蓝单车的计费标准也有调整,起步同样为15分钟1元,此后每15分钟0.5元,1小时2.5元。显然,如果说这几家共享单车公司没有对计费价格进行过“协商”的话,恐怕很难让人相信吧?尽管如今的共享单车已经过了风口期,成为“鸡肋”样的存在,但是这样趋同的计费标准,显然有垄断的嫌疑了。

说实在的,如果真的对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话,不仅仅只有长安福特一家公司存在此类行为。一般来说,垄断有两种情况,其一就是行政许可式的垄断。这可用各种各样的准入牌照来说明,因为有牌照的存在,就使得该领域内的商家有了比较高的“门槛”。无论是想进入的商家,还是想退出的商家,前者需要申请“牌照”,而后者的“牌照”就是一种宝贵的或者说有价格的“壳资源”。其二就是规模或者技术形成的事实垄断。技术垄断是指专利技术,使得该行业的商家进入的门槛较高,要么需要支付专利费,要么技术能力与水平要求高。而规模形成的事实垄断,比如说微信、淘宝等等,就是一种规模垄断,在社交或者购物方面,这两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无有商家可以“撼动其市场地位”,俨然就是垄断者。

对行政许可式的垄断,市场监督部门要坚决取缔或者打击。至于,技术或者规模形成的事实垄断,则要区别对待。技术方面的垄断,肯定得保护专利或者知识产权吧。规模的垄断则要严格监管,避免这些规模垄断者利用市场地位而“胡作非为”。就如如今川建国对狗哥非死不可等的垄断审查,起码这些技术或者规模垄断者,不能有“作恶”。

总之,赞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的处罚,因为如此才能确保汽车行业的竞争,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有利于汽车行业的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非常重要。毕竟,这是“招商引资”成功的前提,也是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发展的基础环境。长安福特的处罚只是开始,反垄断的利剑不能“刀枪入库”,而必须继续对市场上的各种各样或明或暗的垄断行为“出击”。如此,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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