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大巴车落下,躺倒高速公路上被压,司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生气是一种十分强烈的负面情绪,不仅伤身,气头上还会让人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造成严重后果,伤人伤己。这不,某女子因被大巴车落在了服务区,一气之下竟躺到高速公路上,被过往车辆碾压,当场死亡,这可怎么办?

近日,在新余高速路上的一个服务区附近,一名女子直接躺在了高速路的慢车道与快车道之间。司机谭某刚好开车行驶到这段路,通过行车记录仪显示,当他看见这名躺在地上的女子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直接从该女子的身上碾压过去。

事故发生后,谭某马上报警。经现场查看,这名女子大约四十多岁,横躺在快车道和慢车道之间,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

女子被大巴车落下,躺倒高速公路上被压,司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这名女子为什么躺在高速公路上了呢?

一名服务区的保安称,事发当天的清晨,他见过这名女子。这名女子很有可能就是早上停留在服务区内休息的大巴车上的女子,在女子上厕所的时候,大巴车开走了,女子出来后找不到大巴,就走到高速上大喊大叫。

另外,民警经调查发现,这名女子在肇事司机碾压之前,已经躺在高速路上一动不动。此前也没有与肇事司机以外的车相撞,甚至连刮擦都没有。

女子被大巴车落下,躺倒高速公路上被压,司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那么,这名女子究竟是谁?

法医在这名女子的袜子里发现了一些钱和一张身份证,该女子名叫周某,按身份证信息,民警很快找到了周某的丈夫李某。

李某说,事发前一天下午四点多,周某乘坐一辆私人承包的大巴车从温州出发,原本应是第二天早上到达宜春。但一直到第二天中午,李某都没有等到妻子。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认定周某独自进入高速公路,并在高速车道内逗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司机谭某,因遇突发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李某认为,妻子周某死亡系谭某车辆撞击所致,将肇事司机谭某,以及车辆公司和车辆投保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谭某赔偿妻子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4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李某追加妻子周某死前乘坐的大巴车为被告。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谭某与周某之间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周某与大巴车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周某作为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本法规定。

高速上行使的车辆一般最低限速为70,车辆速度与司机的反应有很大关系,车速越高,留给司机的反应时间越短。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并紧急制动的时间约为0.69秒。考虑驾驶员还有一个判断过程约1.5秒。因此,紧急制动的总反应时间应该是2.5秒。也就是说,如果谭某发现地上有异物,不经过判断直接刹车,至少需要0.7秒。

如果判断可能是人,到紧急刹车,他只有2.5秒反应时间。从谭某的行车记录仪看出,从发现路上有异物,到撞到异物是2秒,谭某未及时采取刹车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因事出紧急,谭某的反应时间有限,不应苛求其承担过多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周某不仅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还横躺在快车道和慢车道之间,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观上存在故意,危害程度大于过错。且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周某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应承担70%的责任,肇事司机谭某承担30%的责任。

女子被大巴车落下,躺倒高速公路上被压,司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与行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31万元,肇事司机谭某赔偿6万7千元。

关于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追加周某乘坐大巴车责任的诉求,法院以不在管辖范围为由未予支持。

抛开管辖问题,对于大巴车未将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事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大巴车的疏忽,在服务区将周某落下,但周某的死亡与大巴车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周某自己故意躺在高速路上,才发生的死亡结果,属于是旅客故意造成的损害情形,不适用上述条款规定。但大巴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大巴车未将周某安全送至宜春,给周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据此,大巴车的赔偿应与周某所购车票票价金额相关,与周某死亡的损害赔偿无关。

因一时生气躺到高速路上,这真是用生命在开玩笑呐!对于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为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原创文章,作者:cesifu,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esifu.com/article/23090.html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