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我们都知道,轮胎的三包期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为三年。而由于现在轮胎市场混乱,所以很多商家销售超过三包期的轮胎,还不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这样的现象,法院终于出手了!

3月19日,海淀法院对首例更换“库存”轮胎欺诈消费者案件,做出判决:更换“库存”5年的轮胎,即明显超过理赔期限的轮胎,商家要三倍赔偿!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车主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8日,其宝马轿车轮胎爆裂,须更换,便要求被告可飞浩达公司更换一个全新轮胎,付款1350元整。

“换的时候,我就觉得轮胎有点旧了,但店长说是‘新轮胎’,不影响使用。”结果,第二天,刘先生找权威机构鉴定,发现该轮胎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系库存了5年的轮胎,已经超过了三包期限。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可飞浩达公司退回刘先生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刘先生4050元,赔偿务工损失1000元,合计6400元。

销售过期轮胎,违反多项法规

这一案件虽小,但却涉及多项法律法规。一起来看看,关于过期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违反理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理赔技术规范”》中规定,理赔期限(包括未使用的和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轮胎)按轮胎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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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轮胎营销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营销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此规范虽为营销管理规范,但与轮胎质量安全息息相关,所以也可被采用。此外,在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确认经销商的义务。

3、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交付三包凭证等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轮胎属于三包责任中的“易损耗零部件范围”,三包凭证应当记载生产日期、三包有效期等内容。

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而刘先生在更换轮胎前,针对“轮胎外观较陈旧”的情况提出了疑问,可飞浩达公司的销售人员答复“是新的不影响使用”,损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因此构成欺诈

如何界定过期轮胎?

什么样的轮胎算库存轮胎,什么样的轮胎算过期轮胎,很多业内人士也无法很确定地回答。其实,轮胎到底在存放多久后不能使用,主要是从质量和三包两个角度来考量。

1、质量角度考虑,库存胎并无明确界定。

之前小邦询问佳通轮胎、德国马牌技术人员,他们均表示:由于每个厂家生产工艺和配方不同,所以放置多久合适并无定论。例如,米其林最多放置10年,而邓禄普和德国马牌最多是3—5年。详情见

《轮胎越新鲜越好?5大企业联合辟谣!》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也就是说,各个轮胎质量变化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非要划一个界限的话,根据佳通、优科豪马、米其林、德国马牌、邓禄普5大轮胎厂的客服/技术人员反馈,3年以上会存在老化风险。

2、三包期限有明确规定。

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起草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规定:轮胎三包期应为三年。而且,这个三包期限的时间是从出厂日期开始算的,并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计算。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比如,你买的新轮胎是两年前生产的,这样算下来,你使用时享受到的三包期限其实只有一年。

从这个角度来看,销售存放超过三年时间的轮胎,无法提供三包服务,与销售“不三包轮胎”性质无异,系违法行为。

轮胎三包期限的界定,是否合理?

其实,此前在关于不三包轮胎的讨论中,已有店主反馈:不三包期限的界定有不合理之处。

首先,轮胎三包时间是从刚生产出来时开始计算的。而轮胎出售要经过代理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多个渠道,所以使得轮胎的出售时间各不相同。

法院宣布:销售库存胎,3倍赔偿!

不同车主拿到手的轮胎,享受的三包时间不同,而且该时间还必定低于三年,这就造成了服务上的不公平。从这点来看,好像从“车主购买轮胎到手”开始算三包时间更为合理。

其次,由于各个轮胎厂的生产工艺不同,每个品牌轮胎的市场定位,主攻方向也不同。低端轮胎和高端轮胎享受同等的三包服务时间,而且一律统一为三年,是不是也有不妥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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