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期刊」违法记分超过规定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_交通,头号大赢家| 理财大赛第二季,法律,人生第一份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 两拐 今天

「道路交通管理·期刊」违法记分超过规定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摘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那么如果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记分超过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我们特别选取了一个代表性案例,对理赔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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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吴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与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车损险保险条款中载明:“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7年1月3日吴某将车辆过户给了同村的崔某,A保险公司则出具了相应批单,确认车辆过户保险继续有效,保险期间承保险种不变。2017年3月9日,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查证,事故发生时崔某交通违法记分累计已高达22分。崔某则表示,他只知道自己被扣了7分,并不知道其余15分是在何时何地扣除的。崔某想起陈某卖给自己车时投保了车辆保险,遂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即以崔某不是适格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崔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崔某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继承吴某的权利和义务,且A保险公司对此转让行为已出具了批单,应当认定原保险合同对A保险公司与崔某间依然有约束力。事故发生时,崔某虽不知自己已累计22分,但作为驾驶人有义务随时了解自己是否适格。在此情况下,A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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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一是在车辆转让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驾驶人违法记分超过规定,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一、车辆转让时,原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吴某将车辆转让给崔某,崔某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了吴某的权利和义务。A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的行为,属于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承诺继续承保的确认行为,并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崔某应当具有约束力。

二、驾驶人违法记分超过规定、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交管部门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施行累计记分制度。本案中,崔某交通违法记分已达22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内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此时,虽然驾驶证形式上仍在崔某手中,但理论上应该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赔的约定情形,保险人有权据此免责。

来源:《道路交通管理》2017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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